一、项目名称: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的核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5.《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三、办理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9.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出具的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含初审意见)一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一份;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挂牌出让合同、土地证等一份;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需出具的备案文件一份;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份;
6.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一份;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初审机关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要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论证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4.起草审批文件:审批文件经委内会签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发文: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六、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岳亮
流程如下: